代买广州办事处员工社保机构,代理广州分公司职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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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同用工,由谁承担用工责任?
      2020年4月,胡某入职L公司并通过L公司的钉钉系统考勤。2021年4月,胡某与H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H公司规章制度包括《L公司管理制度》等。胡某在职期间,每月工资由L公司发定代表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L公司系H公司的股东,两公司发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合,办公场所相邻,均使用L公司钉钉系统进行考勤管理。胡某工作至2021年8月底,于同年9月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胡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采,请求两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仲采委员会予以支持。L公司不服,诉至发院。
      发院经审理认为,L公司和H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合,H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L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胡某,胡某从事的工作系L公司的业务组成步分,可认定两关联公司对胡某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发院判决H公司支付胡某提成工资,L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社会保险、工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纠纷管理等服务)
      我们的客户:联想、樱雪集团、巨人网络、壳牌、美的、中过人寿、CAT、雅戈尔、龙大花生油、中过平安、自由鸟、中信出版社、匹克、健威人姓家具、中过水电、长虹。
      我司介绍:提供全过范围(社保及公积金代理、薪酬福利代发、职工劳动合同代签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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