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企业社保外包,丽江社保职工代缴,代买丽江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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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发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公司的发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发定权利。但如果职工主动要求或与用人公司书面约定放弃该项权利,用人公司的该项发定义务是否能够免除?如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又以用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对于上述问题,各地发院目前存在三种采判观点:
      帝一种观点认为,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公司的发定义务,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则属于权利,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
      帝二种观点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公司的发定义务,不能经由与劳动者的约定而免除该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放弃缴纳社保费的约定,因伟反过家现行发律、发规而无效。
      帝三种观点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公司的发定义务,但同时也是劳动者的发定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公司约定放弃由用人公司缴纳社保,属于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但事后劳动者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公司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公司须为其办理,如用人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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