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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标识检测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标识检测
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
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标识
(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具体包括:
(1)1140 V 及以下的电压,50 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
率为 0.55 kW~375 kW,极数为 2 极、4 极、6 极、8 极、10 极、12
极和 1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连续工作制(S1)的异步起动三相永
磁同步电动机;
(2)1000 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
kW~110 kW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
(3)1000 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
kW~90 kW 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4)再制造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
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
(1)与其它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曳引机和减速箱等完
全嵌合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
(2)制动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 mm,宽度为 3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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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 “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包括以下内
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额定转速(r/min);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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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能效信息码;
(9)能效 “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2.3 标 识 样式示例见附件 1 , 可 从 “ 中国能效 标识网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253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
格式见附件 2,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
下载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复制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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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据 GB 30253 的
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效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
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0253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
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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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或其它耐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
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
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类型结构相同
的产品,每个系列按机座号(或法兰号)或转矩、转速等技术参数
划分备案单元,备案单元划分见表 1~表 3。
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规定规格型号的检
测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
标识网”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上填写《永磁同步电动机能
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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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
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
检查情况。
检测热线:15118378514李工(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