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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产学研合作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通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设立南通市产学研合作计划(为突出产学研工作,将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更名为产学研合作计划)。为充分发挥资助经费的激励作用,加强计划和经费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计划经费分项目经费与专项业务经费,本办法针对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业务经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服务于南通市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发展要求,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宗旨,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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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在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信誉,具备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经费(资金)筹措能力和技术团队,优先支持南通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
第五条 项目经费支持方向
(一)重点围绕以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武汉、哈尔滨等6个高校院所密集区和中科院、国防科工委两系统为主要合作对象的产学研“6+2”格局,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通过产学研合作的科技成果在我市的转化。
(二)对于各类产学研活动中签约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对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并签订技术合同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转让费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
(四)高校院所的重大成果转化招标项目。
(五)通过南通市技术市场平台对接成功在我市转化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年度《南通市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南通市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受理通知的要求(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填报《南通市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
(一)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和《南通市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以评审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提出综合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地考察。
(四)经审查核定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合同,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经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调整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批复。同意调整的项目,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将视情况采取收回已拨资金、缓拨、减拨、停拨后续经费或中止、撤销项目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须填写《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六)项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重大项目提供);
(七)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核销审批表;
(八)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科技局发放《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对验收申请未获批准,但已基本完成任务的项目,按总结方式办理结题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第一年度的资助经费拨款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拨款额的70%,由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下达文件规定,将项目经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以后年度的资助经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拨款进度及项目中期考核结果予以拨付。项目验收后,如项目经济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0%,余款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设置项目台帐对整个项目的收入、支出、利润及税收等情况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经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