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代办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4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
(3)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等
沿海3万吨级及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小于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12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等。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工程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沿海1万吨级及内河3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6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与警)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4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
(3)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等
沿海3万吨级及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小于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12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等。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工程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沿海1万吨级及内河3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6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与警)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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