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EMS进口在上海武定路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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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对个人邮递物品的规定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按我国海关的规定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的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既方便正常往来,照顾个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违法活动。据此原则,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免税额和禁止、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依法进行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1).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 2).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 3).进出境邮递物品中,有须经审查、鉴定、检疫或商品检验的物品,海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禁止出境物品 1).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2).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二、海关对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 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的予以退运。经海关查验在规定范围内且无违禁内容的予以放行。 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主要指: 印刷品----图书、报纸、杂志、印件、函件(私人信件除外)、复印件、绘画、手稿、手抄本等。 音像制品----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电影胶片、摄影底片、幻灯片、以及计算机磁盘、光盘、磁带等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禁止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进境内容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内部资料”、“国内发行”字样的; 4供大专院校内部使用的参考书籍;国家地质、地形测绘资料; 5国内非法出版的书、刊、报纸等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盗印境外出版机构出版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 6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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