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枣庄著作权 著作权的意义 著作权内容
有作者认为我国非自然人作品权利归属存在立法缺陷:(1)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存在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规定,但二者概念交叉,带来司法认定的冲突。(2)法人作品的真正创作者不享有人身权。(3)法律关于职务作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由作者享有,法人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确定。如法人业务范围如何界定,优先使用的财产权类型如何界定等。建议:取消法人拟制作者的概念,将法人作品分别归入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由参加创作的自然人享有,并对该自然人著作人身权加以适当限制,以不妨碍法人单位行使著作财产权为必要;著作财产权归属由法人单位和完成创作的自然人通过合同约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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