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2010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该通知明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扶持。
2011年5月12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各地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等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力争在推进建筑节能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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