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池作业严禁烟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池作业,如需动火作业且具备动火条件时,必需运用通风设备,同时装备消防器材,并到平安主管部门开具动火答应证,方可下池作业。
2、存在可燃气体的清污场所内不允许运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
3、消费运营单位不具备清算作业条件的,应将作业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署发包合同及平安消费协议。
4、清污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番下池,如池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需立刻离池休息。
5、清污操作时,现场平安员和监护人员必需据守岗位,精神集中,不得从事其他作业,坚持与井下作业人员联络,留意察看、区分井下作业人员的状态,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平安事故的发作。
6、发作作业险情,应立刻抢救作业人员分开现场救护,同时通知平安主管部门和相关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