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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
    发布者:haier0929  发布时间:2011-07-27 17:48:48  访问次数:265

       1.施工机械的安全隐患

        (1)未制定施工的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定期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或制度不完善、不建全。

        (2)购置的设备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证书不齐全;进入施工现场后没有进行检验和试验。

        (3)设备未按规定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

        (4)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出租或租用设备。

        (5)施工机械的装拆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

        (6)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7)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超载、带病运转。

        (8)起重设备装拆无经审批的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

        (9)起重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2.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

        (1)制定完善的、切实可行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2)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应经培训上岗。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施工设备进入现场应首先进行检验和试验,确认其完好方可投入使用。

        (4)机械设备应定期保养及修理,其中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季节性的维护与保养、中修、大修及紧急修理,保持设备的完好。

        (5)机械设备应由专业人员定期调整,保持施工机械的技术性能、参数的正确性;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控机构、力矩限位器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器等安全信号装置;机械设备的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且严禁在运行状态进行排除故障的作业。

        (6)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较长期存放时,应办理封存手续并对机械设备进行防腐、防雨、防晒的处理。

      3.起重机械的管理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又是项目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中的最重要部分。

        (1)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并且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必须齐全。

        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并告知国家有关监察管理部门方可安装。安装完成后,须经国家有关监察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并颁发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起重机械的维修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桅杆式起重机的设计必须有强度、稳定性和其他相关计算书并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审核方可投入制造。制造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证明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桅杆式起重机也必须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起重机械要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维修、保养及运行情况。

        (2)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起重机械必须由持证起重机司机操作,由持证起重工指挥。起重机械必须按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作业。

        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证明其确实处于完好状态方可投入使用。

        对于大型、重型设备或物体的吊装,必须有吊装施工组织设计或吊装方案并得到有关技术负责人的审核和项目经理的批准。

        重物的捆绑、吊挂必须由持证起重工操作或在其监督下进行,吊挂点必须合理,所使用的吊具必须完好,所选规格型号必须满足所吊装重物的要求。

        吊装作业过程中必须有懂吊装安全技术的技术人员和安全员旁站监督并做好记录。

        (3)起重机械的维修及保养

        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到专业维修点或由专业人员定期保养和维修并记录存档。

        应有专业人员定期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限位装置、联锁装置等进行检查和参数的确认,确保安全装置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起重机械应由专人使用和管理。

        起重机械长期封存应进行防腐、防潮、防晒等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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